银行:提前支取得不偿失 一位国有银行的资金业务部人士告诉《每日经济新闻》,大多数外汇理财产品都在合同中约定,银行有提前终止的权力,而客户则不能提前支取。只要客户在购买时,签署了含有此条款的合同,银行是有权力拒绝客户提出的提前支取的要求的。不过,有的外汇理财产品规定,客户可以提前支取,但支取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罚金,或者按照支取时的市场价格赎回产品。 这位专家表示,无论是支付罚金还是按照市价赎回产品,对客户来说,都可能是无利可图的。银行会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,计算客户需要支付的罚金,或从客户本金和收益中扣除的金额。例如,如果当初发行产品的时候市场利率是2%,而客户提前赎回时的市场利率是3%,那么客户付出的代价将可能是本金的1%。这样一来,即使提前赎回了产品,客户也无法实现提前解套、获得更高收益的目的。 理财专家:符合国际惯例 银行的说法是否合理呢?香港御峰理财董事总陈茂峰认为,银行的这种做法无可厚非,也符合国际惯例。他介绍,香港去年也曾发生过此类事件,有的客户因为想要提前赎回而投诉银行。当时,香港金管局还特地发表声明称,由于银行已经在合同中规定,客户不能提前赎回,银行方面可以拒绝客户的请求。 陈茂峰还介绍,香港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,一类为存款型产品,类似于内地的固定收益类产品,通常不能提前赎回;另一类则为结构性产品,多为挂钩型票据,可以提前赎回,但是要支付罚金,或按市场价结算,不能保本。只要银行在合同中披露了这些信息,那么客户一般都要遵守合同的约定。 最极端的情况是,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银行解除合约。但由于理财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,如果合同本身没有什么瑕疵,客户也不会得到什么有利的结果。